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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規程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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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規程 2017年12月15日,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規范登記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根據《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和《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了《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規程》,并予以發布,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規范登記行為,明確法律責任,根據《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和《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后,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系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格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承擔工程咨詢成果質量的相應責任,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條 中咨協會具體承擔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登記的管理工作,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六條 執業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執業登記均通過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管理系統在線進行申請。 第七條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工程咨詢工作的,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備案的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申請執業登記。 第八條 未在在線平臺備案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所在工作單位同意可以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已通過在線平臺備案的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申請執業登記。社會團體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參照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行業)協會接受中咨協會的委托,承擔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登記的預審,并接受中咨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將申請材料報送其執業單位,執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預審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預審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預審單位受理申請后提出預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所有申報材料(包括電子文件及紙質材料)由申請人執業單位存檔備查。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初始登記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劃分如下: (一)農業、林業;(二)水利水電;(三)電力(含火電、水電、核電、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氣;(六)公路;(七)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八)民航;(九)水運(含港口河海工程);(十)電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廣電、信息化);(十一) 冶金(含鋼鐵、有色);(十二)石化、化工、醫藥;(十三)核工業;(十四)機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輕工、紡織;(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實際專業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聘用)合同,以及養老保險證明等。符合第八條的申請人,還需提供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執業的證明; (三)業績證明材料: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包括咨詢成果文本封面頁、署名頁、已完成告知性備案的證明,以及項目合同和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證明等。要求規劃咨詢、項目咨詢、評估咨詢、全過程工程咨詢累計不少于5項業績,其中近3年的業績不少于1項;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五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執業單位登記隨時辦理。變更專業登記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執業單位登記申請表(跨預審單位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登記證書、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以及新執業單位出具的勞動(聘用)合同、養老保險證明等。符合第八條的申請人,還需提供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執業的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專業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及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 (三)業績證明材料:按照本規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申請變更的專業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第十九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申請繼續登記。繼續登記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登記證書、勞動(聘用)合同以及養老保險證明等。符合第八條的申請人,還需提供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執業的證明; (三)業績證明材料: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包括咨詢成果文本封面頁、署名頁、已完成告知性備案的證明,以及項目合同和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證明等。要求規劃咨詢、項目咨詢、評估咨詢、全過程工程咨詢近3年的業績累計不少于1項;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第二十二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二)放棄登記資格;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死亡;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六)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七)不接受執業檢查或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九)受到刑事處罰; (十)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注銷登記隨時辦理。中咨協會應收回注銷登記人員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注銷登記人員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不予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或繼續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 (三)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2年; (四)因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五)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二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作出相應處理,直至注銷登記。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預審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直至停止其預審工作。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咨詢網公布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管理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中咨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規程施行前合法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與現行的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等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