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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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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日益嚴重的粗放浪費土地的現象,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以下稱“《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的部門規章,共9章38條,于2014年9月1日起實施,主要涉及的內容有: 一、限定特大城市開發邊界 《規定》明確要求:“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禁止建設的邊界,實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這是2013年底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的相關要求,即盡快把每個城市特別是特大城市開發邊界限定。但考慮到國內城市數量龐大、地形地貌各異,再加之對城市功能定位千差萬別,國土部決定今年先劃出500萬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和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都市圈的發展邊界,因涉及基礎設施建設、基本農田占有、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國土部需要與住建部、農業部、環保部等多個部門達成一致意見,才能最終完成規范城市邊界的政策制定。 二、擴大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用地劃撥 《規定》明確要求,“國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根據2001年《劃撥用地目錄》,19類建設用地可采用劃撥方式供地,而《規定》將19類劃撥用地目錄中的大部分供地排除在劃撥用地的范圍之外,這可能會導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設施建設等項目用地成本增加,公眾購買相關公共服務的價格會提高,或者是以BOT等方式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回報期會延長。 三、先出租后出讓 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規定》提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采取先出租后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以出讓方式拿地,土地成本較高,并且企業拿地后若效益不好,則很難退出。采用“先租后讓”的方式,企業可以先租賃土地,等進入穩定期后,再決定是否購買土地,若企業放棄購買,政府可以收回土地,通過市場重新配置土地資源。但不利于的是,企業可能無法利用租賃的土地進行融資貸款。 關于工業用地方式,2013年7月出臺的《北京經開區發布加強工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提出了三種轉變工業用地方式: (1)縮短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和用地單位經營情況確定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期限屆滿時,用地單位若達到入區時承諾的經濟指標,仍然正常生產并保持增長態勢,可以申請延期使用土地。 (2)代建廠房用地供應:由建設方通過出讓或直接租賃方式取得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標準廠房或者按照產業要求定制廠房,將廠房出租給入區企業。 (3)工業用地使用權直接租賃: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開發區內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入區的用地單位使用,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由用地單位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金。租賃年限一般為10年。期限屆滿時,用地單位若達到入區時承諾的經濟指標,可申請續租。 四、禁止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規定》明確要求,“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政府在土地資源配置方面行使的是公權力,如果不受制約很容易出現非理性行為,比如為了招商引資低價出讓土地,或者在基礎設施建設中貪大求全,浪費土地。絕對禁止抵扣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企業和政府都會理性思考土地未來收益的最大化,開發商會考慮盡量少拿土地,政府上項目也不會那么容易,實際上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提高工業用地利用率 《規定》提出,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