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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節約集約用地實施細則(試行)陜國土資發[201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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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節約集約用地實施細則(試行)

2015年03月04日     (點擊數:1662)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陜國土資發[2014]56號

2014年11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1.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實現土地資源永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見》,制定本細則。

2.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劃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3.按照“節約優先、合理使用、市場配置、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增量優化、存量盤活、質量提高”,嚴控建設用地總規模,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布局,促進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提升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4.各級政府要著力推動土地立體開發、資源綜合利用,統籌協調發展改革、國土、工信、環保、住建(城鄉規劃)、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組織制定節約集約用地的標準體系和相關技術規范,鼓勵采用先進的節地技術、推廣復合利用、循環利用等節地模式,將節約集約用地理念、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5.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建設用地單位開展土地管理和土地開發利用的所有行為和活動。

第二章 強化規劃引領

6.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剛性約束。按照“省級謀劃、市為單元、縣(區)實施”的原則,由縣(區)政府協調發改、國土、工信、住建(規劃)、交通、水利、林業、農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縣域內耕地、建設用地、生態用地和需要治理土地,科學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引導項目建設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低丘緩坡等未利用地,促進產業向功能區集中,人口向城鎮、新型社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提高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7.發揮城鄉建設規劃在節約集約用地中的基礎性作用。牢固樹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意識,將節約集約用地理念貫穿于城鄉總體規劃、詳規編制和單體建筑設計各個環節。統籌兼顧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土地綜合利用效率,適時修訂陜西省城鄉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科學確定各項建設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優化城鎮土地利用結構,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已公開出讓的建設用地,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則上不得調整規劃條件;非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用地性質和開發強度的,一律報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后重新公開出讓。

8.落實城市建設用地主要控制指標。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1.2,工業用地容積率一般不得低于1.0,特殊行業用地不得低于0.8。鼓勵工業區集中設置公共綠地,嚴格控制企業在廠區范圍內修建大廣場、大綠地,確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一般不高于1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提高重點鎮以上城鎮規劃區土地開發強度,城市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于1.0,城鎮規劃區內不得批準因功能結構有特殊要求以外的單層建筑用地。

9.增強各專項規劃對節約集約用地的引導促進作用。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要全面體現節約集約用地理念,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各類專項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涉及土地利用的各類規劃在提交同級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規劃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及時調整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規劃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避免因規劃調整導致土地閑置和資源浪費。

第三章 嚴格建設用地使用標準

10.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建設項目核準立項、用地預審和審批、供地出讓、規劃設計和施工等環節都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控制標準和《陜西省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相關部門制定涉及用地的各類標準、指標、考核辦法,必須符合用地定額標準。對超標準的項目,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用地預審、審批和供應審查。

11.開展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建設項目的節地評價。對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建設項目,或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有特殊要求等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用地預審時,應進行節地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并組織專家論證評估,集體決策,合理確定用地規模,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用地審批、供應手續。

12.控制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比例。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設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工業用地中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且不得批準建設單層建筑,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30%。

13.建立落實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的獎懲機制。對低于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完成項目建設的,給予適當經濟獎勵;對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的項目,根據實際用地規模與標準確定的規模比例,同比例提高整宗建設用地出讓金。市、縣政府不得為招商引資,超標準向用地單位供地,一經審核發現,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相應核減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第四章 促進建設用地立體綜合開發

14.鼓勵建設項目優化設計、分層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參照在地表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出讓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當地基準地價和不動產實際交易情況,評估確定分層出讓的建設用地最低價標準。

15.全面推行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縣級以上工業園區新建多層標準化廠房面積不得低于園區新建建筑總面積的30%。對多層標準化廠房項目用地實行應保盡保,并優先審批、供應。對未開發多層標準化廠房或多層標準化廠房面積低于園區建筑總面積規定比例的,暫停用地審批、限制土地供應。

16.在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前提下,多層標準化廠房不低于三層,其中,關中地區容積率不低于2.0,陜南、陜北不低于1.5。多層標準化廠房建成后,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對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但不得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出臺扶持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的政策,引導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多層標準化廠房建設、經營。

17.對小型機械加工業、電子信息、紡織服裝業、生產性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產業等沒有特殊工藝和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或建設單層廠房。對需要單獨選址和建設單層廠房的項目,應經發改、工信、國土、住建(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同意后,方可單獨供地。

18.提高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水平。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形成豎向分層、橫向連通的立體綜合開發利用格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要與土地利用規劃、文物保護規劃、交通規劃、人民防空規劃、消防規劃、地下管線規劃等充分銜接,實現地上、地表、地下空間有效融合。省、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鎮以上城鎮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商業和公共建筑類項目,均應配建地下機動車停車場,地下停車位不得低于總停車位的70%。

19.項目建設需同時利用地下空間的,地下空間與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一并出讓。對利用廣場、道路、綠地、公園、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非經營性和公共服務項目,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并結合當地實際免收或減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業倉儲、商業、辦公、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公開出讓,按照市場評估價確定出讓底價。

20.大力支持商業綜合體、產業綜合體和城市綜合體建設。提高商貿流通業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物流基地項目要切實扭轉平面用地、平攤堆放的粗放倉儲局面,向地上、地下三維要存儲空間。大型農產品交易市場、集鎮以上農貿中心,均應建設多層商貿綜合體,不得單層平鋪。第五章 提高基礎設施節地水平。

21.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之間以及各種交通運輸方式之間,要統籌規劃,優化設計,集約布局,能夠結合的工程應盡量結合。高速公路在可研階段要充分考慮與原有路網的關系,避免重復布線,重復占地。在工程設計和建設中采取降低路基高度、以橋代路、提高橋隧比例、增加互通式立交層次、優化平縱面線形、改進邊溝型式和尺寸、縮小邊坡坡率、合理確定服務區及沿線設施用地規模、縮減取棄土場用地規模等措施,減少工程用地,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22.積極推動節地型鐵路建設。在鐵路規劃設計中,盡量并行既有鐵路、公路、電力等通道;在功能布局中,將車站及其他生產單位集中布置,避免分散布置形成夾心地,對編組站車場采取緊湊布局,減少車場間距,并在不可避免的夾心地帶布置輔助設施或綠地;充分利用到達線、檢車線等,高架布設生產生活設施,提高用地強度;盡量在既有車站接軌,減少新增用地。在施工和建設中,減少高填、深挖和長路塹等產生大量土方的工程,努力做到填挖平衡。

23.石油天然氣開發用地,應將油氣田開發配套技術和節約集約用地技術有機結合起來,以“優化井網布局、場站集成規劃、地面工程標準化建設”為原則,新建油氣田通過采取叢井式技術、井站共建、多站合建等措施進行建設,老井場通過采取側鉆、新鉆調整井、找新層等措施進行盤活利用,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技術,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

24.城鎮公共交通用地要統籌考慮,做好與其他非交通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經營等環節的有機結合,鼓勵推廣集交通設施、商服設施、住宅等多種建設為一體的綜合開發模式,滿足城市功能空間需求,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城市立交、高架橋等架空建(構)筑物下的有效空間,可設置停車場,建設城市綠地等,實現充分利用。

25.電力項目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充分利用地形地貌進行合理布置。輔助生產和附屬建筑按功能采用聯合布置、成組布置。架空管線應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線有條件時,應共溝布置。公用工程、交通運輸、生活服務以及輔助生產和附屬建筑應充分利用當地已有的設施。廠前區建筑宜合理組合,集中多層布置;廠區綠化應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兩側地下管線的地面、邊角地等空地,不應專為綠化增加用地。第六章 規范開發區土地管理。

26.嚴禁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立新城、新區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園區),市、縣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依規做好園區土地的開發利用管理。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擴大園區面積和建設用地規模。各類開發區、新城、新區和工業園區的建設用地要符合所在市、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7.加強開發區土地用途管制。嚴禁借建設工業開發區(園區)之名進行住宅房地產開發,除旅游渡假區外的其他產業開發區內,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開發區(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應統一規劃,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和公共綠地,合理布置園區道路、公益性和服務性設施。嚴格控制企業內部的綠化面積,提高區域性社會資源共享度。

28.提升項目入區標準和準入門檻。新建工業項目畝均投資強度需嚴格依據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對國家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低于1億元或省級開發區固定資產投資低于5000萬元,其他工業集中區域投資低于3000萬元,以及用地面積關中低于20畝、陜南陜北低于15畝的單個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鼓勵引導進入標準化廠房解決生產場所。

29.建立開發區入區項目評價制度。對項目投資強度、用地規模、土地投入產出效率、畝均稅收等進行明確約定。其中開發區入區項目的畝均稅收原則上應滿足以下標準:國家級高新和經濟技術產業區不低于40萬元/畝,省級不低于20萬元/畝,其他開發區不低于10萬元/畝;國家級海關特殊監管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不低于40萬元/畝。定期對項目各項指標進行評價,并規定達不到約定條件企業退出土地的條件。

30.推動產業項目進區入園。轄區內現有開發區(園區)仍有用地空間的,產業項目原則上不得在區外選址建設;開發區(園區)用地空間不足的,應引導項目在規劃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內選址,對不符合選址要求的,不予供地。對資源、環境、地質條件等有特殊要求,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確需在開發區(園區)、工業集中區外安排的工業項目,需經發改、工信、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審查。

31.鼓勵開發區(園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通過“拆企并企”“拆企入園”等方式進入開發區(園區)發展。對“退二進三”、“退城入園”、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在開發區(園區)內安排建設用地或協調租賃標準廠房。工業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執行國家最低標準;占用農用地的,投資強度在國家制定的《工業用地控制指標》上提高0.5-1倍,容積率提高0.2。

32.開發區(園區)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制度。省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園區)管委會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同時作為開發區(園區)升級、擴區、區位調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對節約集約用地評價位于全省前五位的開發區(園區),將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第七章 推進城鎮低效土地再開發。

33.市縣政府應定期組織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城鎮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集約利用程度、潛力規模與空間分布等情況做出評估,科學編制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實施規劃,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3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確定的城鎮建成區內,下列土地應列入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范圍:①因城鄉規劃發生調整或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進行舊城改造、“退二進三”的產業用地;②布局分散,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產業(廠房)用地;③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屬于國家產業目錄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的原廠房用地;④并購重組企業用地和技術落后、企業經營困難需要退出或實施升級改造的各類產業用地;⑤建設用地利用強度低于有關政策規定和控制標準,土地產出效益低的各類產業用地;⑥在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前提下,可通過加層、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用地項目;⑦布局散亂、條件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舊住宅區、舊村莊、舊工業區。

35.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下大力氣推動上述低效建設用地的再開發工作。對列入再開發利用范圍,但存在違法用地的,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到位、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再開發。經依法批準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利用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實施規劃,制定實施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36.城鎮低效用地再利用的實施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①協商回收。對因項目、資金、市場變化等原因,企業無法按照原計劃開發土地的,市縣政府可采取協商回收土地,依法重新組織出讓。②鼓勵流轉。對企業取得的土地已進行開發,達到流轉條件,但因項目、資金、市場變化等原因,短期難以繼續開發或達到預期目標的,鼓勵企業依法流轉土地。③協議置換。對因實施城鎮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及其他公共服務、公益設施建設,需要異地搬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用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原土地后,可以協議方式異地置換安排工業用地④“退二優二”。對企業利用現有土地開展技術升級,進行產業轉型升級,并符合原批準的建設規劃控制指標的,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實施拆建、改擴建,加層改造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容積率。⑤收購儲備。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或按照新的規劃,原土地用于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以及部分用于開發的,由政府依法收購、收回后,納入政府土地儲備。⑥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城鎮低效用地開發,允許其收購相鄰多宗地塊,申請集中開發利用,可以將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記。

37.對原出讓或劃撥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等指標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對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新建或將原有廠房改造后容積率超過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40%以上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在符合相關規劃前提下,用地單位利用自有工業、倉儲等用地調整為科研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可按新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以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38.對因機構遷移、解散、撤并、區劃調整等造成土地空閑的,市、縣政府應依法及時收回,按規劃重新安排使用。經依法批準,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要按市場價補交土地價款。財政供養單位,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時,應將原使用土地處置方案一并上報市、縣人民政府核定,原址用地由同級政府組織盤活利用,不得自行處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39.對停止使用并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可開發建設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開發建設和復墾規劃。對不適宜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項目,應盡量選址在廢棄地或規劃的未利用地上。

40.開展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利用。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對廢棄的礦場、工廠、公路、鐵路等建設用地進行清理整治,原址適宜非農建設的,優先安排非農建設項目;不適宜非農建設的,優先復墾為耕地。通過復墾減少的存量建設用地規模,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調劑到本縣(市、區)適宜非農建設的區域使用。第八章 強化供地環節的管控約束。

41.規范和完善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規劃部門應明確項目相關規劃條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中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明確約定建設項目投資強度、開竣工時間、規劃建設條件、出讓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住宅用地還應當將最低容積率控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2.工業項目用地實行彈性供應方式。對符合工業項目單獨供地條件的,應根據投資強度、生產規模及產業周期,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開發建設、投產運行期限和投入產出達標條件,以及相應的轉讓限制條件和未達標退出辦法,并在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權證中注明限制條件。鼓勵各地按照不同產業類型和特點,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出租年限到期后,對其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用地產出等指標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辦理是否準予續期或收回土地的手續。

43.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工業企業擴建項目用地,須結合投資和工程建設進度,實施統一規劃、分期供地、限期開發、規劃預留,當期用地未達到預定的投資強度等條件的,不得安排下期用地。用地規劃預留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工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在出讓期限內,用地者申請改變合同約定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或按合同約定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土地。因城市規劃依法調整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可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后,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土地,按照新的規劃用途依法供地。

44.建立項目開竣工履約保證金制度和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在土地劃撥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按劃撥或出讓土地總價款的5%收取履約保證金,根據用地單位開竣工履約情況,扣除或退還履約保證金。對項目開工、竣工、土地閑置、合同約定和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土地開發利用強度等情況開展動態巡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45.提高建設用地供應效率。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已供應的建設項目用地,應按要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進行錄入,更新相關數據和用地信息;因項目不落實等原因造成征而未供的,應盡快調整安排新的項目。前三年(不含當年)供地率低于60%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市、縣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省國土資源廳將于每季度末對各市、縣供地率及閑置土地盤活利用情況進行排名通報,供地率低、供而未用和閑置土地問題突出的市、縣,將督促其加快整改。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46.建立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機制,依據《陜西省節約集約用地考核操作規范》,將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情況列入對各市人民政府年終目標責任考核,對節約集約用地先進地區進行表彰獎勵,將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與節約集約用地成效相掛鉤。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較差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并對整改不到位的進行約談、掛牌督辦。

47.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及時掌握城市和開發區用地效率和效益、節約集約用地潛力、空間分布與變化趨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規劃目標,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推廣節地應用技術,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體系。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48.建立與節約集約用地相掛鉤的稅收調節機制。在稅收法律法規權限內,省級人民政府適時調節涉及土地稅收的相關政策,通過差別化的稅率促進用地節約集約化程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本地最新的土地調查信息(包括土地權利人、土地坐落、四至、用途、面積、正射影像圖等)和土地登記信息提供給地稅部門。省人民政府適時調整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或稅率標準,依法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提高土地保有環節成本。同時地稅部門要將稅收征管和稽查中發現的納稅人未批先占、私改用途等違法用地信息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稅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門。

49.市、縣人民政府可設立節約集約用地專項獎勵資金,加快建立工業項目投產后評價制度,對項目用地投入產出效率進行排名,對排名前列、節約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畝均稅收貢獻大的企業實施獎勵,并優先考慮安排企業擴大再生產用地;對排名靠后、土地投入產出率低的企業,要求其進行整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0.建立項目聯席審查制度,發改、國土、建設、工信、財稅等部門重點加強對單獨供地工業項目立項、用地預審、用地標準、規劃選址、建設規劃、投資計劃、資金落實、預期稅收、產出效益等情況的審查,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等控制性指標達不到要求,預期稅收和產出效益較低的,辦公生活用地、綠地率超過規定標準的,可以利用地下空間沒有利用的,要核減用地面積或不予供地。

51.建立政府主導的節約集約用地共同責任機制。各級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制定推進本地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具體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共同責任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產業政策對建設項目行業準入、投資規模、投入產出強度等進行審核把關,并把占補平衡落實情況、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用地計劃指標來源說明作為立項的審批條件。住建部門要嚴格按照城鄉規劃出具規劃建設條件,并嚴格核查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執行情況。城鄉規劃部門在制定建設詳規、單體建筑設計等方面要嚴格執行用地標準、落實用地控制指標、推行節地技術,把節約集約用地落實到城鄉建設各個環節。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把好建設項目用地征轉和供地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通過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十章 附 則

52.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5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可據此細則制定相應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