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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西安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的通知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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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已經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4日 西安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相關要求,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實施,改善城市環境,調節能源結構,依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市政辦發〔2014〕26號)、《西安市示范應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辦發〔2014〕3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照本規定經過審核后,可以享受西安市給予的財政補貼政策。 第二章 企業條件 第三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產品及服務質量和安全的責任主體。參與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符合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和企業的相關要求。 (二)擁有單班年產5000輛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制造規模,具有產品獨立研發、試驗驗證、生產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汽車產品其他相關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西安市轄區以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或指定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3.在西安市設有授權合格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出現故障或事故時,及時啟動處置預案進行解決; 4.對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必須提供一定質保期限,公共服務領域不低于3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私人領域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四)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有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于3年;監測數據應能實時發送至西安市新能源汽車綜合服務與管理平臺及相關管理部門。 (五)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有完善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承諾對動力電池按照要求進行回收處理等。 (六)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公示。 (七)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須出臺新能源汽車補助政策。 第三章 產品條件 第四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經法定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認證,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滿足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的相關要求。 (三)符合《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18384.3—2001)、《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28382—201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GB/T20234—201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27930—2011)、《電動公共汽車通用技術條件》(CJ/T350—2010)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產品應明示在純電動模式下行駛的汽車30分鐘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并滿足在我市運行所需的產品安全性能要求,保證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時(續駛里程不低于80km),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于50km)。 (五)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電動汽車,應具備遠程監測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條件。 (六)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標識等。 第四章 審核程序 第五條 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參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審核工作(聯系電話:029—86788967;地址:西安市鳳城八路109號,市政府院內2號樓6樓)。 (一)申報西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及市場銷售指導價格;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生產企業與經銷商或機構簽訂的代理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二)通過審核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由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在其門戶網站(www.xagxw.gov.cn)發布相關信息。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月度銷售情況信息。每季度末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具體見附件1、2、3)。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參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企業和產品進行定期評估,形成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七條 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地方給予的配套政策支持: (一)產品已停產; (二)實際產品與申報材料或目錄不一致,存在虛假信息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四)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須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重新申請審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的定義與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一致。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三章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企業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補助資金需提供資料 2.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個人購買)(略) 3.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表(單位購買)(略) 附件1 企業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補助資金需提供資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一式3份); 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應提供身份證、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文件(復印件); 三、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應提供購買車輛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文件(復印件); 四、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須由西安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 公文相關附件: |